划重点!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的重要信息
近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发布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7月到8月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分赴辽宁、青海、山东、广西、重庆、四川等6个省(区、市),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依法加强监管,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标准体系建设,加大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监管责任落实力度,加强风险监测预警,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通过此次执法检查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并对应提出依法监督建议,现将重点内容梳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主要问题
从执法检查情况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生产、流通等环节存在风险隐患
从生产环节看,我国有2亿多农户,户均耕地只有7亩多,6000多万生猪养殖户,年出栏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比例仅占44%。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仍是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生产经营主体小而分散,组织化程度低,农业投入品使用不规范,农产品分级和包装技术水平低,制约了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和追溯管理,制约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也增加了监管难度。
从流通环节看,我国农产品加工、冷链运输、储藏等技术水平低,冷链运输能力不足,果蔬、肉类、水产品的流通腐损率分别达到25%—30%、12%、15%,给市场监管带来风险;当前我国农产品流通格局呈“买全国、卖全国”的状况,活鸡、活猪、活鱼等长途贩运、现宰现吃,导致运输途中非法添加、疫病传播,加大了质量安全风险;农贸市场等仍是农产品主要销售场所,散装农产品标签不规范、进销台账不规范不齐全比较普遍,对流动摊贩缺乏监管。
产地环境污染形势仍很严峻
在检查中发现,各地对农产品生产环境安全把关不严。一方面,一些地区特别是重金属矿区周边耕地内源性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如湖南省花垣县血铅事件、江西省九江市镉米事件、河南省新乡市镉麦事件。另一方面,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等外源污染不断向农业农村扩散,加剧了土壤污染。
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还很不规范
在检查中,各地普遍反映,投入品的质量安全及科学使用是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难点问题,法律规定很难落实到位,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假冒伪劣问题依然突出。当前,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事件仍时有发生,虚假宣传等新型诈骗手段层出不穷。非法添加隐性成分问题严重。违禁超限”问题仍较突出。根据近几年对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发现部分种类食用农产品仍然存在“违禁超限”问题。
监管体制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等诸多环节,监管权限分散在农业、商务、环保、卫生、市场监管、公安等诸多部门,部门之间配合难以做到无缝衔接,还存在监管漏洞。食用农产品从田间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的运输、储存等环节和场地的部门监管职责尚未明确,监管难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农业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对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做出了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仍然不畅,发现问题难以追溯至生产源头。农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有待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畅。
监管执法工作仍然存在薄弱环节
检验检测制度执行还不完全到位。目前检验检测机构数量众多,分属农业、市场监管、卫生、商务等部门,缺乏统一的发展规划,低水平重复建设情况比较普遍。特别是对一些大中城市的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管不到位,同时一些市县级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能力还相对落后,甚至还有一些县级检测机构因经费不足而无法运行。一些县级监管机构同时承担着检测、执法任务,在编人员少,流动性大,监管执法工作难以有效开展。认证体系作用发挥还很不够。当前认证体系多头管理、多重标准、重复认证、重复收费的问题没有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总体上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整体水平不高,在推进过程中仍存在着监管部门缺乏协调配合、追溯信息平台衔接不够、信息不能共享、生产经营主体参与意愿不高、消费者追溯习惯尚未形成等问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亟需修订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需要进行修订。各地普遍反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实施12年以来,从未进行过修订,有些条款已明显不适应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势,一些新问题甚至处于无法可依状态。一些法律条文的操作性不强,实施难度大。法律责任部分有些条款存在处罚过轻、违法成本太低等问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分段监管和两法并行的实际情况造成食用农产品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过程中的产品属性发生转变,容易产生执法过程中的监管缝隙。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监管要求存在不一致情况,实践中部分地方出现两法混用、择法而用的现象。配套法规需要健全。目前仍有13个省(区、市)尚未出台配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化肥使用、进口食品、质量追溯、准出准入衔接、部分农业废弃物处置等法律法规都还不完善。
依法监督建议
做好现代农业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培育壮大以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为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以规模化推动标准化;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扶持小农户发展,通过经营组织形式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和政策引导等方式,把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纳入标准化轨道。
要推进生产基地建设,加快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大规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构建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生产者补贴制度和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要优化养殖业空间布局,大力发展绿色生态健康养殖,推动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要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提高准入门槛,严格审核认证,提升品牌质量,大力培育“三品一标”农产品;扎实推进对品牌农产品证后监督工作,强化淘汰退出机制,确保品牌农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标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获证企业合法权益。
农产品产销全程依法严格管理
各职能部门既要守土有责,在职责范围内监管到位,又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防止出现推诿扯皮;建立健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联席会商、信息通报、案件移送、涉案产品处置等协作机制,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中关于追究法律责任的各项规定,增强监管的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关键在县、重点在乡、基础在村。要深化农业执法体制改革,整合组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特别是县级农产品质量监管。要加大乡镇监管机构建设和管理,尽快制定出台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全面加强执法条件建设和人才培养,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调查取证设备、速测设备等现代执法装备,加大法律知识和执法实务培训力度,切实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一线的实际困难
修订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
要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依靠法治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议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订工作,在修订中突出质量导向和全程监管,拓宽法律调整范围,明确部门职责,健全监管制度,加大处罚力度,解决违法成本低等问题;与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衔接,保证法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要加快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建议加快修改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加快制定和完善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质量追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修订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研究制定肥料、农膜管理条例。要推动完善地方性法规。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上位法的规定,制定或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条例,增强法律的操作性、规范性、约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