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完成情况的公告(2024年第23号)
在2024年度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检中,位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集镇上街17号的陈本龙(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鲤鱼(抽样单编号XBJ24420529480400144)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0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本龙(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内待售的鲤鱼(2024年10月6日购进)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鲤鱼中恩诺沙星指标超限量,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1月13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将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LJ02202401933)送达至陈本龙(个体工商户),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陈本龙(个体工商户)立即停止销售该鲤鱼,查找不合格原因,迅速整改落实。
二、原因排查、风险控制及整改情况
(一)风险控制情况。执法人员对陈本龙(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鲤鱼已售完,陈本龙(个体工商户)系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本伍水产品经营部购进鲤鱼。送达检验报告当天,陈本龙(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场所显眼处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截至核查处置结束,无消费者退货。
(二)具体整改措施。陈本龙(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的鲤鱼抽检不合格高度重视,采取了以下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一是规范进货渠道,选择能够提供检验合格证明的供应商。二是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规范索证索票,做好进货记录台账。及时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每批次进货发票,按要求保存,并仔细查验相关合格证明资料和货物。三是配合辖区市场监管所做好农残快检,积极送检。
整改复查情况。2024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陈本龙(个体工商户)以上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整改达标。依法查处情况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鲤鱼恩诺沙星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等方面,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