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完成情况的公告

在2025年度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检中,位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湾潭镇中街5号的五峰芮梵超市销售的龙眼(抽样单编号XBJ25420529480400108)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2025年5月22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将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25040480)送达五峰芮梵超市,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五峰芮梵超市立即停止销售该龙眼,查找不合格原因,迅速整改落实。

二、原因排查、风险控制及整改情况

(一)风险控制情况。执法人员对五峰芮梵超市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龙眼已售完,五峰芮梵超市提供了该批次龙眼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宜昌三峡物流园速检中心的快速检测报告,但未查验涉案龙眼的有效《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送达检验报告当天,五峰芮梵超市在其经营场所显眼处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截至案件办理结束,无消费者退货。

(二)具体整改措施。五峰芮梵超市对其经营的龙眼抽检不合格高度重视,采取了以下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一是规范进货渠道,选择能够提供检验合格证明的供应商。二是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规范索证索票,做好进货记录台账。及时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每批次进货发票,按要求保存,并仔细查验相关合格证明资料和货物。三是配合辖区市场监管所做好农残快检,积极送检。

整改复查情况。2025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五峰芮梵超市以上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整改达标。依法查处情况2025年5月22日,我局对五峰芮梵超市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二氧化硫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未查验涉案龙眼的有效《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同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管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减轻的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88元。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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