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完成情况的公告(2026年第2号)
在2025年度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检中,位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正街20号的吴志健(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鲜龙眼(抽样单编号XBJ25420529480400092)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26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吴志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内待售的鲜龙眼(2025年9月23日购进)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鲜龙眼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指标超限量,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1月3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将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25095202)送达吴志健(个体工商户),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吴志健(个体工商户)立即停止销售该鲜龙眼,查找不合格原因,迅速整改落实。
二、原因排查、风险控制及整改情况
(一)风险控制情况。执法人员对吴志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鲜龙眼已售完,吴志健(个体工商户)提供了该批次鲜龙眼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票据以及该批次鲜龙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送达检验报告当天,吴志健(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场所显眼处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截至案件办理结束,无消费者退货。
(二)具体整改措施。吴志健(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的鲜龙眼抽检不合格高度重视,采取了以下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一是规范进货渠道,选择能够提供检验合格证明的供应商。二是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规范索证索票,做好进货记录台账。及时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每批次进货发票,按要求保存,并仔细查验相关合格证明资料和货物。三是配合辖区市场监管所做好农残快检,积极送检。
整改复查情况。2025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吴志健(个体工商户)以上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整改达标。依法查处情况2025年11月17日,我局对吴志健(个体工商户)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鲜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二氧化硫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等方面,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湖北省五峰县五峰镇西北路30号
0717-582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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